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出狱不悔改 男子一月四抢妇女金项链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23 16:07:03


    本网讯(倪法)  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一个月内抢夺妇女金项链四次,销赃给金银加工个体户。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熊文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被告人魏小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熊文星在宜丰县城飞若路的巷子里,见被害人吴某和其推婴儿车的朋友正走进巷子,被告人熊文星趁两人不备,从背后徒手抢走被害人吴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重11.4克)。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3716元。

    至同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熊文星窜至宜丰县城,采取同样的方式,抢夺妇女所戴的金项链,其中既遂3次,抢得金项链价值17261元;未遂1次,所抢金项链价值5607元。

    2013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熊文星将上述抢夺被害人吴某等人的金项链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卖给在上高县经营金银加工的被告人魏小兵,魏小兵在明知熊文星所卖黄金项链来历不明、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三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涉案金项链价值1726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文星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且其一年内抢夺四次,情节严重。被告人魏小兵在明知熊文星所卖黄金项链来历不明、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文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小兵已退赔了三名被害人赃款1632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