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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青年抢劫一部手机被判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01-26 14:20:00


    本网讯(仲华智)  宁明县“90后”小青年王某,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一部手机而持刀抢劫,日前被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宁明城中镇梦幻岛网吧上网时,看见小自己一圈的被害人廖某亦在此处上网,就问其“借钱”。廖某称没钱后,王某即对其搜身,发现廖某右边口袋有一部手机。王某遂问廖某要手机,但未果。王某随即借故将廖某骗到宁明大桥处,几次逼迫其交出手机,但都遭到拒绝。王某怒火中烧,掏出牛角刀,捅了廖某臀部一刀,但廖某仍拒绝交出手机。王某遂进行恐吓,廖某因害怕受到更大伤害,被迫交出手机。经鉴定,廖某臀部之损伤为轻微伤;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庭审质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宁明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出生于农村,小学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平时表现较差。由于文化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过早涉足社会,受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影响,最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王某对其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并当庭认罪,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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