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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持刀抢劫钱财七年后落网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01-22 09:44:08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农民蔡阿飞,7年前仅15岁时,合伙尾随他人持刀抢劫钱财。案发后,蔡阿飞潜逃至广东等地务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去年11月,他被深圳警方挡获。2015年1月19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阿飞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蔡阿飞是营山县城南镇人,生于1991年9月。2007年1月11日中午12时许,时年15岁的蔡阿飞伙同冉某、刘某、何某(均已判刑)在营山县新城路邮政储蓄所门口见被害人郭某与其弟取款出来,遂一路尾随至营山县会展中心后蚕桑局门口,冉某等人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郭某挟持到会展中心旁蓝天网吧二楼,冉某等四人抢走郭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存折一本,并威逼郭某说出密码。随后,蔡阿飞等四人到磨子街邮政储蓄所取出11000元,四人各分得2700元。后四人将其中的8000元交给罗某保管。案发后,何某、罗某分别退还被害人2700元和8000元。

    作案得手后,蔡阿飞潜逃至广东务工,躲过了警方的抓捕。2014年11月5日,蔡阿飞被深圳警方挡获,同月19日被营山警方刑拘。2014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指控蔡阿飞犯抢劫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7日,营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蔡阿飞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抢劫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蔡阿飞的亲属向被害人郭某的亲属退赔2700元,并取得被害人郭某亲属的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阿飞无视国法,合伙共同以持刀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益,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蔡阿飞参与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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