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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怎样做好调解工作
作者:廖敏   发布时间:2015-01-26 10:27:54


    调解是人作为社会集体的一个成员,在完成单纯以个体力量无法完成的行为时,需要与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进行合作、或解决矛盾冲突时所采取的一种协商手段。所以,调解是个人或一方与其他成员相互合作或者解决各种矛盾冲突所采取的协商形式。由于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人与人的合作以及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需要解决不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这就使调解工作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行各业的商业行为之中。法官近些年来出现的以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形式。

    法官调解是指由当事人及其法官调解律师参加法律调解,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法官调解技巧实现调解目的争端解决方式,是基于法律的调解,更确切地说是从法律角度对纠纷进行的调解。法官进行调解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法官进行调解的目的是在实现“双赢”,寻求双方妥协的合理或最佳路径。在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最低的情况下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自觉履行,是法官的最终目的,法官调解工作的开展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调解工作开展前,做好准备工作

    任何谈判都不能打无准备之仗,法官调解更是如此。一是明确当事人的谈判目的。在诸多准备工作中,我们首先要了解案情,明确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实现什么目的。有时候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可能是平生第一次遇到的问题,在如何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方面,处于一种茫然和无助的状态;有时候当事人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内心需求,也就是解决纠纷的目的,只是带着问题向法官请教,希望法官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时候当事人开始形成的内心需求并不真正符合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法官有责任引导当事人分析调整自己的内心需求,使之最大限度的符合自己的利益。总之,在实际调解中,每位当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需求,法官只有真正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设计调解方案,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区分。调解前的准备阶段,法官需明确分辨哪些利益是当事人可以妥协的,哪些利益是当事人绝对不能放弃的,并将这些同那些可能对当事人并不真正重要的附属事项区分开。每一类利益都有着影响调解模式的选择及选定的调解程序的成败的某些独特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于法官调解开始前的评估和准备至关重要。三是法官调解前加强与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误解和疑惑的潜在根源有很多,但主要都是交流不够引起的,大量的研究证据证明,这种误解不利于法官进行调解最终的实际结果。消息不够灵通的当事人往往会对他们的调解要求不现实,而且对其法官希望过高,对调解的结果期望过高。显然,法官应该对当事人做详细的解释,使他们知道其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及早告知他们诸如应当保存的记录的种类以及他们的行为。

    二、调解进行阶段,精心选择调解策略

    调解策略是法官在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标预期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调解方法与技巧。因此,根据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策略,既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一种测试或考验,也是决定调解是否成功的关键步骤。国外的学者根据法官对于利益关注点的不同,提出了五种最基本的调解策略。一是解决问题倾向的策略。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不但考虑到自己的调解目标和利益,也为对方的调解目标和利益做出某些考虑。二是竞争倾向的策略。是指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双方或调解多方只关注自己的调解目标和利益,很少关注对方的调解目标与利益。三是让步倾向的策略。是指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客观方面的缘由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调解目标和利益。四是避免倾向的策略。是指在调解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僵局,暂时把棘手问题先搁置一下,继续就其它方面的问题进行磋商。五是折衷倾向的调解策略。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调解目标与利益都作出了相应的让步,法官的关注程度处于中间状态。

    调解策略的选择是与确立调解目标紧密联系的,比如,理想目标的确立与解决问题倾向的策略相联系,折衷目标的确立与折衷倾向的策略相联系,基本目标的确立与让步倾向的策略相联系。而在调解过程中,各种目标的确立也不可避免地与竞争倾向的调解策略与避免倾向的调解策略相联系。所以,调解策略在法律调解目标中运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应该是根据调解过程及内容的需要有侧重地选择调解策略。

    三、在调解的最后阶段,努力追求双赢结果

    调解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调解双方或调解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在现有的初步协议框架内,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通过辨证的视角来观察法官与被代理人、法官与调解对方之间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看似敌人实质上却可能是朋友。双方当事人表面上的敌人,而实质上却是和平解决纠纷才是真实的朋友,在法庭上一直是针锋相对,因为双方各自代表的客户或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是矛盾的,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于是,我们经常会看到法庭内或法庭外,双方当事人为各自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但是,这种敌对的关系只是表面现象。法官调解是要有调解双方协商沟通、审理、裁决,甚至包括聊天,其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分歧和纠纷,实现自我意志或达成妥协,实现共赢,或就已经发生的问题和无分歧的事项进行法律设置,实现自己或当事人的法律目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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