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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瘾发作 “好哥们”相约偷车均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26 16:58:59


    本网讯(黄斯梅 周小杨)  常言道,兄弟齐心其利断金,不曾想,有人用错了地方,将“心”用在了一起偷盗上。赃物还未来得及“出手”,两人就落入了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桂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陆胜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黄桂军,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陆胜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桂军因毒瘾发作,向被告人陆胜庄提议去偷车换钱买毒品,陆胜庄同意。2013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桂军、陆胜庄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城”小区,见覃某的一辆上海森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停放在该处,遂由陆胜庄放风,黄桂军用随身携带的7字型铁撬把该车电门锁撬开后将车盗走。因找不到卖家,黄桂军将盗得的电动车留赃自用。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收缴并返还失主覃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桂军、陆胜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黄桂军提议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胜庄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桂军、陆胜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了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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