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扶沟法院打击“毒油条”商贩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15-01-26 10:18:47


图为案件审理现场

    本网讯(邹鹏举 娄本升)  金黄蓬松的油条往往是我们早餐的选择。为了油条更为酥脆,有的小贩甚至用洗衣粉发酵面团,为了降低成本,小商贩们可能选择使用地沟油,甚至还会存在长时间不更换油的情况!食用这种含铝的油条会对大脑及神经细胞产生毒害,引发痴呆症甚至危机生命。

    2015年1月26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油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曹辉、赵红、刘涛、聂磊、张斌、王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曹辉、赵红、刘涛、聂磊、张斌、王华在扶沟县城或乡镇经营油条早点生意已有几年光景。最初经营油条生意时,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加入适量的矾、盐、碱等成分可以使油条蓬松、爽口、光鲜。但久而久之,为了更好的占领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不顾消费者健康,严重超标加入矾和碱。2013年11月份,扶沟县公安局联合扶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沟县工商局、扶沟县卫生局在扶沟县城关镇和部分乡镇早点摊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现场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提取一定量的油条作为样品,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他们处提取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110—1730mg/kg不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辉、赵红、刘涛、聂磊、张斌、王华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并对生产的油条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6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6被告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12号)〉》第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扶沟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坚持“快立、快审、快判”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及时与相关媒体联系,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切实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