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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具体行政行为何时成立
作者:邓玲 曾艾雪   发布时间:2015-01-26 16:25:58


    【案情】

    林业三定时期,某县政府向沙村七组颁发了“毛坑山”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沙村七组依据上述山林权证向某县政府申请为毛坑山办理林权登记。某县政府制作了“毛坑山”的林地所有权证,并交给沙村七组所在的某镇政府,但某镇政府当时未送达给沙村七组。2007年5月始,沙村七组在毛坑山栽树,沙村六组认为上述山场是自己的,与其发生权属纠纷。2009年10月,沙村七组在某镇政府查看到毛坑山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但未领取该林权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政府虽已制作了林权证并委托镇政府送达,但沙村七组一直未领取该林权证,故该颁发林权证的行为未成立,应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沙村七组于2009年10月到镇政府查看到县政府委托送达的林权证,县政府作出的林权证为沙村七组所接收,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09年10月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看,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四要件才能成立,即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本案中,某县政府是法定颁证的行政机关,制作了“毛坑山”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将“毛坑山”的所有权赋予给沙村七组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县政府颁发林权证是否以行政相对人领取该林权证为条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不成立,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送达行政相对人时才宣告成立,本案某县政府并未将林权证交付沙村七组,故该林权颁证行为不成立。但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思表示。只要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方式表现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即告成立。本案中,某县政府委托镇政府送达“毛坑山”的林权证,沙县七组也于2009年10月到镇政府查看到“毛坑山”林权证,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的意思表示已告知沙县七组,此时颁发林权证行为即告成立。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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