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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楼顶入室盗窃 男子积极赔偿领缓刑
发布时间:2015-02-05 14:07:25


    本网讯(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攀爬楼顶入室盗窃的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锋趁隆林县平班镇榜纳村黄如锋家无人之机,利用房屋后面的水池攀爬上楼顶后进入房内,将银行卡1张、1枚银元、7元现金和3台手机盗走。11时许,被告人黄某锋持银行卡到农村商业银行的ATM机分两次将卡内的3000元存款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锋的家属已赔偿失主黄如锋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锋家属代为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锋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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