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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市法院:让百姓年前拿到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5-02-17 10:20:29
本网讯(毛月) 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一起争议近2年的儿童溺水死亡纠纷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2013年4月,原告孙某某和张某某的儿子与另外一个小伙伴一起去被告某单位开挖、修建的河中捉鱼,不慎跌入河中溺水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某单位没有在河周围修建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使小孩可以随意的进出,因此被告某单位存在重大的过错,应承担其子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被告某单位认为死者属于未成年人,其死亡是因为两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的,且河中设有警示标志,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虽然事情已经过一年多时间,但是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分歧较大。原告在开庭时当庭情绪失控,依然没有从失去儿子的痛苦中走出来。承办法官深知原告的丧子之痛,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力图通过调解,使原告尽快的得到赔偿,最大限度的减轻两原告的精神痛苦。 为此,办案法官多次与原告沟通,鼓励他们走出阴霾,又从法、理、情的角度做其思想工作,同时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其释明。经过多次的沟通,原告逐渐认识到自己在该案中的责任及需要承担的后果,而通过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也认识到自己应有一定责任,这样双方的差距逐渐拉近,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使这场近2年的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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