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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工人醉驾误将前进档挂成倒车档撞车领刑
发布时间:2015-02-25 08:57:46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养路公人,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汽车等红绿灯时,误将前进档挂成倒车档,“咣”地一声撞上后车。2月1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养路工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贤春是四川省营山县的一名养路工人,今年48岁。2015年1月30日凌晨15分许,王贤春在与朋友聚会后,醉熏熏地驾驶汽车从营山县海上天歌至营山县新北路,当车行驶至营山县北门桥红绿灯处等候红绿灯时,他误将前进挡挂进倒车挡,只听“咣”的一声,其所驾车辆与其后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两车轻微受损。后交通警察在处理事故时,发现王贤春身上有酒气,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王贤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15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3倍多。交警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贤春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2月4日,王贤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王贤春与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徐某经济损失。

    2015年2月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贤春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王贤春后悔不已,当庭自愿认罪,称“通过这次的惨痛教训,以后一定学法守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我父母都七八十岁了,哥哥又在南充,父母只有我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贤春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在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贤春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贤春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肇事后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贤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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