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卖家收取定金不履约 收购商起诉获维权
发布时间:2014-07-09 10:55:26


    本网讯(周军)  收购商想预交定金,原本准备收购松油小挣一笔,不料却因故交易未成,双方为定金返还发生纠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方火根退还原告康冬桂定金2900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康冬桂欲购买湿地松松油,遂于2012年3月21日在被告方火根家支付了被告40000元定金,并书写了收条一张。在原告将收条内容读给被告听后,被告方火根即在原告康冬桂书写的收条上签名确认。其后,双方因故交易未成。

    2014年3月18日,被告方火根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原告康冬桂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收到原告40000元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定金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在双方交易未成之时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定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限期归还剩余定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