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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违约方起诉索定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13 13:51:08


    本网讯(张冬菊 郭瑞敏)  在合同签订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理所应当的补救措施。但是2014年11月13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却审结了一起先违约方因为合同约定不明而承担小部分责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3月10日,李华通过中介悦龙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后文称“悦龙公司”)介绍,看上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一处房屋,该房屋是秦玉明所有的。

    当天,经过商议,李华、悦龙公司、秦玉明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秦玉明将其房屋以62万元出售给李华;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办理银行贷款、网签、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李华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秦玉明支付定金2万元(其中佣金14000元含代办费1000元、定金6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于2014年3月30日内,李华先行支付秦玉明10万元购房首付款,同时追加为定金。若李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此房按64万元成交。

    随后,李华按照合同约定将2万元(其中佣金14000元含代办费1000元、定金6000元)交给了永范公司,其中6000元的定金由永范公司代秦玉明保管。秦玉明也按约将房产本交给了悦龙公司保管。可是,由于资金问题,李华的首付款不能在3月30日前支付,他找到了悦龙公司进行协商洽谈,悦龙公司建议他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回佣金。更让李华想不到的是,当他再次向房管局查看时,发现秦玉明的房屋已经在3月25日,登记卖给了被人。

    李华很是气愤,他觉得自己并没有违约,自己是默认了以64万元的价格成交而已,他找到秦玉明和悦龙公司、永范公司,想要回佣金和定金,但是都遭到了拒绝。于是,李华一纸诉状将秦玉明、悦龙公司、永范公司诉至法庭,要求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2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佣金损失14000元(含代理费1000元)。

    “原告没有钱买该房子,中介已经把房产证退给我,我就有权利另进行交易。是原告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矛盾与我没有关系,我也没有从2、3被告处得到任何钱。”法庭上被告秦玉明委屈地说道。

    可是悦龙公司也是理直气壮地说道:“李华说自己没钱付首付,不买了,我们才把房产证归还秦玉明的,佣金是我们促成合同应得的报酬,中介佣金不予退还。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是由于买方先违约造成的,并不是中介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30日前向被告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万元,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秦玉明不能及时实现合同目的,其要求三被告返还佣金及双倍定金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悦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该房屋的房权证返还被告秦玉明,导致被告秦玉明于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适当返还收取原告的佣金;被告秦玉明虽未按时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首付款,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存在过错,原告交纳的由被告永范公司代为保管的定金6000元应退回原告;被告悦龙公司及永范公司虽然促成了涉案合同的签订,因其过错原因,致使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其收取原告的佣金应退还原告50%(含代办费1000元);被告永乐公司作为中介方,虽未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却收取了原告交纳的佣金,并代被告张华保管定金,其代为保管的6000元定金应退还原告。

    综上,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悦龙公司及被告郑州永范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华佣金损失7000元;被告郑州永范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收取原告代被告秦玉明保管的定金6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虽然看似李华作为买方未按期支付首付款,为违约在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未按期付首付款的,房屋按照64万元成交,却并未约定未按期付首付款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导致合同约定不明,不具体细致。”本案主审法官说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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