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睿 黄艳露) 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仍在办公室里忙碌着,当日,在法官的调解下,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南丹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矿业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1500万元执行款。
2007年10月,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南丹县某矿业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由陈某垫支该公司其下选矿厂扩改资金及生产流动资金,该矿业公司分三年归还陈某所借款项,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自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起,陈某共向该矿业公司借支3000余万元,矿业公司先后偿还1500余万元后,余额未能按约定日期归还。2012年6月陈某将矿业公司起诉至南丹县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2100万余元,经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矿业公司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465万余元,利息按起诉次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借款完毕时止。一审法院判决后,申请人陈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南丹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陈某借款本金1465万元,利息按双方约定不同时间段分期还款逾期利息计算应还金额。
二审判决不久,陈某向南丹县法院申请执行二审生效判决确定矿业公司还款义务,2014年新年临近,陈某表示自己公司职工及农民工等着这笔资金发放工资回家过年,经过法院多次协调,2015年2月18日农历年三十下午,矿业公司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1500万元,其余款项春节后再行协商解决。目前,陈某已从法院领取了该笔1500万元执行款支付其公司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