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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反约定对事故车辆不予理赔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5-02-27 11:23:50
保险公司违反约定对事故车辆不予理赔被起诉 原告陈小平诉称:原告为自有车辆浙CF5Q7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一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保险。2013年10月23日11时,原告驾驶浙CF5Q7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范县濮城镇工业开发区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马相盛驾驶的由西往东行驶的豫J1420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喜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范县公安交警大队范公交证字[2013]第31号事故证明书证明,处理事故过程中,原告共垫付了各项经济损失32399元,但被告保险公司却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垫付的评估费、修车费、施救费等各项经济费用32399元。 来源:
范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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