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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后租户拒不搬离房屋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5-02-28 16:05:23
租房合同到期后租户拒不搬离房屋被诉至法院 2006年12月10日,原被告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营业门市的第一、二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租金为每年6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单位研究决定不再续租,于是通知被告搬离并交付房屋,但被告置之不理。2013年9月份,省农行下发了农银豫办发【2013】1460号文件,文件规定:对于营办楼禁止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尽快收回。为此原告再次催促被告搬离,但被告拒不搬离,继续侵占原告的房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现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范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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