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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值班人不当行为致新生儿无呼吸医院被诉
发布时间:2015-02-28 10:17:53


医院值班人不当行为致新生儿无呼吸医院被诉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徐素丽于2009年11月15日上午,在被告处待产原告,因被告值班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原告出生后只有心跳而无呼吸,后经濮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被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羊水吸入性肺炎;3、头皮血肿;4、右臂丛神经损伤。后原告起诉,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9日作出(2012)范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判决被告赔偿2011年03月09日之前的费用,并判决原告的继续治疗费用可另行起诉。自2011年03月09日至今,原告先后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五次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950.34元、护理费2850元、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57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合计34920.34元的70%即24444.24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继续治疗等费用。



来源: 范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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