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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六举措严格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发布时间:2015-03-10 17:03:48


    本网讯(杨盛承 李振军)  为消除不规范的公民代理给法院庭审秩序和审判效率带来的负面影响,2014年以来,广西区资源法院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范公民代理准入门槛的规定,采取六项措施整治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乱像,严格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一是制作《公民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公民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提示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公民代理的资格和条件、委托公民代理时的注意事项等,使当事人清楚如何委托公民代理人、怎样委托公民代理人、委托什么样的公民代理人,从源头上遏制不当公民代理的发生。

    二是规范委托行为。要求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须亲自到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订。

    三是规范材料提交。要求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代理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3、未收取任何代理费用的声明书;4、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是严格执行“两个不得”。在公民代理审查中,严格执行“两个不得”原则,即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公民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五是严格审查程序。规定先由主审法官对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资料予以逐项审查,并填写《公民代理诉讼资格审查登记表》,向庭领导提出准予是否代理的建议,再交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批示是否准许公民代理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的庭审调查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公民代理身份资格提出异议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应当及时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法当庭决定该公民退出诉讼活动。

    六是建立《公民代理的黑名单制度》,严惩不当公民代理行为。对于不遵守法庭秩序,恣意妄为的公民代理人将列入黑名单,并向出具推荐信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通报,详细说明其不适格担任公民代理的原因,建议撤销推荐并以后不再列入推荐对象。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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