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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十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11 16:39:34


    本网讯(安利萍)  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河南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刑罚打击力度,多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被依法判处刑罚。2014年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要求,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营造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河南高院特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郜朝阳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王某等40余名养猪户诉郜朝阳货款纠纷系列案,巩义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40余份判决书,判令郜朝阳返还欠王某等人猪款14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郜朝阳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向郜朝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郜朝阳仅履行了6200元,其余还款义务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对郜朝阳及其近亲属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存款,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郜朝阳仍从事生猪收购业务,并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将资产隐匿,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40余名养猪户的损失无法追回。巩义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郜朝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郜朝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4年9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郜朝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2:刘俊民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常某与刘俊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俊民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共计80125.5元。由于刘俊民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刘俊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刘俊民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该案件无法执行。经查,刘俊民在中国邮政储蓄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刘俊民妻子被打伤,收到赔偿款12万元。被执行人刘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4年7月24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执行干警清晨4点在伊川县城关镇一工地将被执行人刘俊民抓获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俊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3:张书军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张某与张书军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书军自判决生效十日内腾出原告张某所有的二层六间门市房中下层西二间房屋。判决生效后,张书军没有主动履行,张某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张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张书军不仅不履行,还分别于2014年2月、4月将判决执行的房屋转租他人。被执行人张书军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书军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

    案例4:陈士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吴某与陈士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士海赔偿吴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陈士海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淮滨县人民法院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陈士海,要求其主动履行,但陈士海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对陈士海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2010年陈士海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期间,陈士海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士海为其子订婚花费家庭积蓄一万余元,但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士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陈士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士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5:裴存彬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张某、刘某与裴存彬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裴存彬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74312.03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540.39元。由于裴存彬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刘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仅由被执行人裴存彬妻子支付现金500元。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裴存彬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7000元;自2011年6月起,偿还他人债务40000元;自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执行人裴存彬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续交保费9620元。被执行人裴存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内黄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裴存彬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25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裴存彬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偿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裴存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6:禹丙乾、王双岭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李某与禹丙乾、王双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判令王双岭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2450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禹丙乾对此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禹丙乾、王双岭未主动履行,2008年12月18日李某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禹丙乾、王双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到庭传票,但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且长期外出躲债,逃避执行。后经执行法院查明,王双岭在银行有存款3万余元,禹丙乾在银行有存款18万余元,分别分多批次取出用于个人消费。新密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禹丙乾、王双岭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禹丙乾、王双岭被刑事拘留期间,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李某146000元。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丙乾、王双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李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得到了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禹丙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双岭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7:程合山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刘某、张某与程合山共有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程合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刘某、张某62644.64元。判决生效后,程合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3年1月10日,刘某、张某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程合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程合山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程合山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汤阴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汤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程合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8:张发轩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岳某与张发轩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被告张发轩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判决生效后,张发轩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发轩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逃避执行,并在西安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张发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尉氏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发轩很快被抓获归案,迫于压力,他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1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尉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发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9:陈晓鹏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郜某与陈晓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晓鹏赔偿原告郜某赔偿款共计30万元。由于陈晓鹏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郜某于2012年2月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陈晓鹏自己购置了汽车,在银行有存取款交易,且有薪金收入,但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晓鹏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晓鹏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晓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10:李宫呈、李丰羽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姜某与李宫呈、李丰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宫呈、李丰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姜某借款472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宫呈、李丰羽未主动履行,姜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宫呈、李丰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李宫呈、李丰羽均未履行。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处房产拍卖,在不足以支付申请人欠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将其所有的另一处房产转卖他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宫呈、李丰羽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9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李丰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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