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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戒“抱瓮灌园”思维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3-12 14:31:04


    “抱瓮灌园”始载于《庄子·天地》。据记载, 子贡到楚国游历,返回晋国,经过汉水南沿时,看见一老人正在菜园里整地开畦,打了一条地道直通到井边,抱着水瓮浇水灌地,吃力地来来往往用力甚多而功效甚少。子贡对老人说:“如今有一种机械,每天可以浇灌上百个菜畦,用力很少而功效颇多,你不想试试吗?”老人说:“应该怎么做呢?”子贡说:“用木料加工成机械,后面重而前面轻,提水就像从井中抽水似的,快速犹如沸腾的水向外溢出一样,它的名字就叫做桔槔。”老人听后,讥笑道:“我从我的老师那里听到这样的话,有了机械之类的东西必定会出现机巧之类的事,有了机巧之类的事必定会出现机变之类的心思。机变的心思存留在胸中,那么不曾受到世俗沾染的纯洁空明的心境就不完整齐备;纯洁空明的心境不完备,那么精神就不会专一安定;精神不能专一安定的人,大道也就不会充实他的心田。我不是不知道你所说的办法,只不过感到羞辱而不愿那样做。”子贡满面羞愧,低下头去不能作答。

    客观地讲,子贡的建议无疑是对的,但种菜老人却以机变导致机巧最终让人精神不会专一而拒绝并加以责斥。老人之所以如此拒绝事半功倍的良方,究其根源,系其蹈常袭故、固步自封的僵化思想作祟。后来,人们常用“抱瓮灌园”这个成语来 讽喻安于拙陋、不求改进的落后保守思想。尽管时代在发展,但“抱瓮灌园”思想并没有因时代的变化而隐退,至今仍还大有市场。这对手握审判权居中裁判是非曲直的法官来说,如何突破“抱瓮灌园”思维桎梏,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裁判公正,仍有重要的现实启迪意义。故此,法官理当戒“抱瓮灌园”思维。

    从法律的哲学视角来看,法官是纷繁俗世的裁决者,须准确运用法律之剑判断对错、惩恶扬善。而准确适用法律,须臾离不开对程序的讲究和规矩的遵守。只有恪守程序和规矩的正义,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毋庸讳言,坚守程序的正义固然是法官公正裁判是非曲直的前置条件之一,但程序正义毕竟不同于实体正义,如果适用法律只唯程序论而生搬硬套,忽视法律在不同情况下的灵活运用,则必然步入墨守成规和固步自封的窠臼,被“抱瓮灌园”的思维束缚手脚。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适用法律精准有余而灵活不足,导致裁判的结果虽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当事人认可度偏低,不能实现定分止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缘于“抱瓮灌园”思维的根深蒂固。法律是刚性的,但适用法律的法官不应只注重法律的刚性而刻板地照搬照抄,理应通过司法的过程淋漓尽致地展现法律的人性柔情功能。因此,在不折不扣地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刚性功能时,还要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性温度。唯有如此,才能走出机械适用法律的误区,确保自如准确运用法律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和谐一致。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全面践行法律精神,让法治保障公平正义。要避免“抱瓮灌园”思维对自己适用法律的束缚,除了要准确理解立法的原意和法律原则的精髓外,还必须敢于创新,努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适应不同案件纷繁复杂的案情,准确把握其背后反映的社情民意,确保法律的适用既符合案情的客观实际,又符合社情民意,从而真正释放司法裁判的正能量,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一再证明,固守“抱瓮灌园”思维机械适用法律,其结果只能导致就案办案的恶性循环,不但不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良性循环,而且也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发生偏差和紊乱。只有秉承与时俱进的精神,自觉纠正老路子好走、老框框好用、老办法好使,不思进取、固步自封等错误观念,才能突破“抱瓮灌园”思维的樊篱,真正以司法智慧实现公平正义。如此,集司法公正践行者、法治精神传播者于一身的法官,才能胜任本职,不辱使命。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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