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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实效
发布时间:2015-03-13 15:02:40


    本网讯(王津)  长期以来,针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坚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侵权者。仅去年以来,该院已审理产品质量、旅游、房地产等消费者权益案件89件,真正还消费者一个法律公道。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顾群众的生命健康肆意出售变质、违禁药品,对于此类纠纷案件,该院正确适用《消法》,及时判令侵权者双倍赔偿。市民葛某在药店购买了某口服液,服用该药后,病症状无任何效果,后投诉到药品监督部门得知,这种“口服液”乃违法药品,为此,葛某一纸诉状将医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医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315元(3.15消费者维权日),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医药公司赔偿葛某315元。

  商品房屋买卖中的“逾期交房”现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诉诸法院的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市民刘某、韩某四户,购买某公司商品房各一套,由于公司没有按照购房合同时间按时交房,业主刘某等人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具有法律保护性,如果一方或双方未正确、及时完全的履行合同,应给对方一定违约金及相关赔偿。故依法判决该公司败诉,赔偿刘某4户违约金共计61200元。

  旅游是一种消费时尚,伴随而来的旅游纠纷日渐增多。去年5月1日,市民吴某、韩某一行16人依照与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开始了某地4日游。旅游团在返秦途中,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车翻入沟下,造成吴某、韩某二人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吴某经医院诊查为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韩某为腰部外伤。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吴某、韩某二人作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旅行社即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吴某二人在旅游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对此,旅行社应当负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某、韩某二人经济损失共计10760.34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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