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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开面包车盗抢电车 俩贼和一收赃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7 09:34:07


    本网讯(兰珊)  山东临沭有两个小毛贼为快速获取非法暴利,竟然开着汽车去偷电车,被失主撞见后还当场变偷为抢,几个月内就盗抢赃物案值高达8万多元。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王经中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3万元(限期缴纳);抢劫、盗窃二罪并罚,判处韩继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3万元(限期缴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收赃的季相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已扣押的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及“T”型锥三把予以没收;已追缴的涉案赃款8千元由法院依法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0年9月出生的王经中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半年缓刑半年;1978年1月出生的韩继伟系王邻村农民,小学文化。

    2014年以来,2人开着面包车,先后19次到县城某公园、城郊某集市等地,寻机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瓶等物品,涉案价值共计82500元。得手后常将盗赃物低价贱卖给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仍收购的村民季相,先后13次、涉案价值共4.3万元。二犯作案的特点很鲜明:在作案方式上,开着汽车于闲逛中踩点,寻到无人之机迅速下手偷车,动作快、效率高、机动性强、易于逃逸;在作案时间上,凭借机动交通工具贼胆很大,“全天候”频繁出击,不受时空限制,无论早、中、晚,只要发现可乘之机就伸贼手,有时一天还作案数次;在作案地点上,公园门口、乡镇集市、商店门口、道路两侧,只要有人停放车辆的地方,他们均会光顾。如:2014年5月的一天上午,2人来到某乡镇集市,将刘某香停放在路侧的一辆价值3000元 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卖给季相;同年7月18日19时许,2人蹿至县城某超市处,将李某停放路边的一辆价值4500元 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同年7月26日20时许,2人来到县城某公园停车场,将李某琴停放的一辆价值7600元的电动三轮车盗走。

    鼠偷东西总有被人撞见时,为保住“既得利益”,二贼这时便露出穷凶极恶的嘴脸来:2014年7月7日上午8时许,2贼驾面包车来到县城一学校门前,盗窃牟某胜的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并提到面包车上时,被牟发现并站到面包车前阻车走。王、韩驾车强行撞摔牟,牟用手抓住面包车雨刮器,2人仍继续晃摔,致牟摔倒受伤在地后驾车逃跑。经鉴定,牟构成轻微伤,被盗电瓶价值2400元,后电瓶被售与季相。

    另,2014年5月28日,王经中驾车在某村河堰上遇到欠其1500元未还的韩某光,遂向韩索要欠款,韩称无钱归还,王欲拔韩面包车钥匙,双方争执并互殴,王见韩从车内拿出一把洋镐柄,遂电话通知其子王成(另案处理),后王成带人到场,持洋镐柄、辣椒水对韩殴打,致其构成轻伤二级。后王将韩的面包车开走。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4年8月底,临沭警方将二犯抓获归案,依法扣押了面包车及“T”型锥等作案工具,并在王经中带领下,将收赃人季相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季相的亲属代为退赃8千元;被害人牟某、韩某光分别与二贼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今年2月5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经中、韩继伟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王经中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季相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经中对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韩继伟对抢劫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对相应犯罪从轻处罚。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季相,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前科情形,法院决定对3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季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韩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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