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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不主动避让自行车致骑车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18 16:22:51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驾驶员,驾机货车时未主动避让自行车,将骑车人撞伤致死。事后,肇事司机的妻子积极筹钱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赔偿。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肇事司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罗建平家住营山县大庙乡木家村二组,今年35岁。2014年11月19日晚19时20分,罗建平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营山县双溪乡到营山县城购买蔬菜。当车行驶至营山县济川乡济川村3组公路路段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杨某撞倒,致杨某严重受伤。见自己撞了人,罗建平害怕不已,主动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虽经医生抢救,杨某终因颅脑严重损伤伴失血性休克不幸死亡。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建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罗建平于2014年11月20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执行逮捕。12月20日,罗建平的妻子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人父母105000元。同时双方约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赔偿款(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归被害人父母所有。被害人父母对罗建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5年1月6日,罗建平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罗建平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建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被害人所骑自行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建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建平犯罪后,积极拨打120求助并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平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建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建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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