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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派工争执动手 男子失手致工友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09 10:27:20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同是一个工地的两名工友,只因在派工时发生一点争执而相互扭打,不料却引发了一起命案。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国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国安与被害人苏某某(以下简称被害人)在江西省宜春市某项目工地因安排做事发生争吵,继而推搡扭打起来。被告人徐国安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左肩上的衣服,被害人用右手扯住被告人徐国安的衣服领子,于是被告人徐国安将左手松开,并用左手朝被害人的胸部推了一下,然后被告人徐国安转身离开,被告人徐国安走了几步后,发现被害人倒在地上。于是,被告人徐国安等人将被害人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当日下午,被告人徐国安到袁州区公安分局下浦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7月6日凌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徐国安及其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80万元,被害人务工的项目施工方补偿被害人家属现金20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徐国安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认为一是被告人徐国安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苏某某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徐国安推开苏某某是想停止双方的撕扯行为,不想与苏某某继续纠缠下去,被告人徐国安并没有预料到苏某某会倒在地上,也不希望将苏某某推至地上。而且,发现苏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徐国安立即对苏某某进行急救,用湿毛巾敷伤口,将苏某某抱到床上,并叫来了其他工友,后来又自己亲自开车与工友一起将苏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二是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苏某某因摔跌(头部着力)导致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颅骨损伤,出现脑水肿、颅内高压、脑疝而死亡。不是因为被告人徐国安的直接打击伤害导致死亡的。三是被告人徐国安与苏某某撕扯过程中,徐国安将苏某某推开,其目的是想停止撕扯、离开现场、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并不是想伤害苏某某,当时徐国安没有预见到苏某某会倒在地上,徐国安也不想将苏某某推至地上。徐国安的行为应该定性为过失行为。四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安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五是被告人徐国安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国安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国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国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国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国安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徐国安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安在与被害人苏某某的扭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苏某某推倒在地,被告人徐国安推被害人苏某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故对被告人徐国安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当认定被告人徐国安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国安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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