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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醉酒后因琐事驾车故意撞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8 16:42:30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出租车司机黄忠奖,醉酒后与别人因琐事发生打斗,他竟然乘着酒兴驾车故意撞伤他人。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忠奖被数罪并罚,领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黄忠奖驾驶一辆绿色的士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转盘停车,进入朋友家喝酒。同日3时许,黄忠奖到附近的“姐妹夜宵摊”内吃宵夜,期间与被害人韦某因琐事发生打斗,被群众劝阻。随后,黄忠奖怀恨在心欲报复韦某,遂驾驶绿色的士直接朝坐在夜宵摊桌子旁的韦某冲撞,导致韦某及前来制止的杨某克被撞伤倒地。撞人后,黄忠奖继续酒醉驾驶撞人车辆在大化县城的道路上行驶。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人黄忠奖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警随即带黄忠奖到医院抽血待检。

    经鉴定,从黄忠奖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

    经鉴定,韦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杨某克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4年3月12日、13日,被告人黄忠奖家属先后支付被害人韦某住院费用共计人民币27412.30元;2014年9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忠奖赔偿被害人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韦某的谅解;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黄忠奖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克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962元,并取得杨某克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忠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受害人韦某、杨某克住院期间和出院后,被告人黄忠奖家属已分别赔偿了韦某、杨某克的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412.30元和11962.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忠奖犯罪后,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忠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实行刑期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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