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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一小学校长受贿6.7万元被判刑5年
发布时间:2015-03-23 16:21:22


    本网讯(江滔)  日前,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该县东平镇中心小学校长李富因受贿6.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李富利用其担任博白县东平镇中心小学辅导员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参加代课老师转正考试提供帮助,收受朱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富利用其担任博白县东平镇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的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朱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富利用其担任博白县东平镇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林某承包东平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提供帮助,收受林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富利用其担任博白县东平镇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将该校辖区六所小学的建设、维修等工程发包给刘某承建及支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帮助,先后4次收受刘某所送的人民币43000元。被告人李富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7000元。

    法庭上,被告人李富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李富庭前供述有刑讯逼供嫌疑,且前后供述和庭审中的供述均不一致;被告人李富没有为朱某某、朱某、林某、刘某等人提供便利,没有收受其4人贿赂。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富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富受贿6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富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富及其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李富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富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李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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