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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一乡镇党委书记受贿九万余元被判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5-03-24 14:56:49


    本网讯(张瑜)  一乡镇党委书记,没能坚守住为官的原则和底线,在小土地复垦开放项目及同村公路项目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九万余元。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黔西县协和乡原党委书记史开斌有期徒刑六年;并对其退缴的赃款2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受贿所得的73880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史开斌在担任黔西县协和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招标、验收等权利,非法收受获取小土地复垦和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好处费共计96880元人民币。

    2009年9月,史开斌在贵阳省委党校学习期间,彭某找到史开斌,希望史开斌能在协和乡小土地复垦项目上对其有所关照,离开的时候送给史开斌人民币20000元。后来彭某挂靠的公司在该项目上中标,并与协和乡政府签订了施工合同。2010年4月,彭某到史开斌家中,为其送去50000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某天,彭某在史开斌的办公室送予其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0年,协和乡杨柳村海坝要修建通村公路,闵某找到史开斌,希望自己能够接手这个工程。2010年10月工程结束后,闵某来到史开斌家中,送予其现金6880元人民币,以感谢史开斌将这个工程承包给他并顺利验收。

    黔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开斌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68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史开斌退缴赃款2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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