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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债“跑路” 出租方被诉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26 10:19:10


    本网讯(饶海泉)  企业对外出租经营权,并允许承租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租人欠下他人货款后竟然“人间蒸发”。这笔“糊涂账”该由谁来承担?3月25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签订《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将生产经营权租赁给陈某,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企业有关证照供承租人生产经营使用,公司职工服从承租人的人事管理和岗位安排,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即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9月,承租人向原告汪祖连购买钢段8.75吨,并出具了盖有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结算单”,金额合计33250元。后因承租人下落不明,原告向被告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讨要货款,被告以经营权已租赁给他人为由拒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33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企业经营权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承担,仅对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使用被告公司的名义及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公司仍然是对外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原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丘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汪祖连支付钢段款3325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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