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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作者:甘兆扬   发布时间:2015-03-27 10:46:07


    职业保障体系对于任何行业都非常重要,完备的职业保障体系不仅能为本行业人员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软硬件设施,更能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和保障工作效率。缺乏职业保障体系或职业保障体系不完善无疑会对实际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而言,一方面工作职责重大,工作量与工作压力均非常繁重;另一方面诸多现实情况使得法院系统的职业保障体系还存在不足,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司法人员高效履职存在一定影响。职业保障体系的涵盖面是很广的,不仅仅局限于物资或者资金方面的保障,对于软件设施,其他辅助性保障措施也有相当的需求。因此,如何针对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从工作大局出发,进一步完善法院系统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整体水平较高,但仍存在一定的改善或提高的空间,具体到实际层面,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薄弱环节:

    一、职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足。当前在法院系统,除正式在编的法院工作人员外,出于工作实际与现实需要,各级法院系统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的聘用人员,例如书记员,聘用制的司法警察等。此类人员日常承担着与在职在编人员一样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但在待遇方面却与正式在编人员存在较大差距。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条件较为艰苦的法院等,要切实解决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局,提高待遇势在必行。而且法院系统的很多岗位是需要一定的工作技能与工作经验才能胜任的,有一定工作经历与经验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的离职势必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而新招录的人员又需要重新培养,重新积累后才能胜任工作。如此反复,不仅对于保持队伍的结构与稳定性不利,更带来了一定的工作损失与影响。诚然,出于现实情况,聘用制人员与正式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是不够现实的。但聘用制人员的待遇不应与正式在编人员拉开过于悬殊的差距,否则容易挫伤聘用人员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提高聘用人员的管理难度。在法院系统的聘用制人员中,同样有很多工作技能精通,工作表现出色,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他们同样为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与发展进步发挥着积极作用。确保此类人员长期稳定的为法院系统服务是非常有益的。因此,未来可以探索职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给予法院系统聘用人员同样充足的职业保障。

    二、职业保障的力度不足。职业保障包括硬件与软件两大方面,两大方面都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硬件方面通俗的讲即是物资保障,经济保障。对于法院系统人员而言,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外,没有较好的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特点进行保障,不利于激发法院系统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例如对于基层法院,偏远地区法院等,需要工作人员频繁深入基层或下乡,工作环境艰苦,工作量巨大。案件高发地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与工作时间同样不容乐观,需要经常性的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工作。对于司法警察,其职业危险性显而易见,工作中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较高。如果不辅以一定的保障措施,对于司法警察安全高效的保障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影响。诸如此类,我们当然需要强调奉献精神,强调工作纪律,但当法院系统司法人员在高工作量,超负荷加班加点,处于风险环境工作时,应当在相应的规定或者幅度内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津贴。这不仅是对司法人员劳动价值的体现,更是党和人民对于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一种关爱。软件方面,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具有枯燥,单调,繁杂的职业特点,而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又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杜绝工作错误,疏忽,纰漏,差错等,确保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与心理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况下,文体活动,心理咨询等配套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对于缓解司法人员心理压力,保障司法人员身心健康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软件保障方面目前一是没有形成政策或者制度,二是重视与保障程度均存在不足。职业保障力度的加强应当是两手都紧,两手都抓。物资与经济保障方面除在合理合规范围内适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外,考虑工作的特殊性,应当为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人员,司法警察等购买保险,解决一线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职业保障体系的灵活度不足。职业保障体系应当针对本行业特点与实际构建,但并不是一刀切式的构建,就法院系统而言,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水平,法院建设情况各不相同,即使是在同一法院内部,各个部门对于职业保障所需的项目或要求也存在差异。职业保障体系的效能要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提高灵活度将是一种必然。从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资源空置或浪费,节约资源及经费,提高职业保障人性化程度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各地法院乃至法院内部各个部门,在经费和种类划定的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等。同时对于资源共享也应当灵活考量与运用。例如某项装备,物资或设备可以多部门同时或轮流使用的,现实中使用频率不高,较少数量即可满足实际需求的装备,通过升级或换代等措施手段可以重复使用或延长使用时限的装备等等应当认真评估与分析,避免重复购置及资源浪费,确保厉行节约与杜绝奢靡。简而言之,职业保障体系具备一定的灵活度既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实际工作,也是确保各种资源充分整合,高效利用,避免浪费的一种有效手段。

    实际上,就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这一课题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非常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提高司法人员待遇,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也是一种共识,尽管就保障标准,保障措施等细则方面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规定或政策,但为司法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安心履职,全身心的做好本职工作,服务政法工作大局是毫无争议的。国家在公安改革中已经明确落实警察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与军队的原则,即是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指明了一种趋势或方向。职业保障体系的确不能单纯的强调提高待遇,提高相关标准,但针对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从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工作实际,提供与司法人员工作与付出相适应的保障水平,应当是一种必然。在现今司法人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工作职能重要性愈发凸显的今天,职业保障体系的构建也应当与时俱进,为司法人员忠于本职,服务大局提高优质高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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