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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监守自盗”擅自出卖公司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31 16:01:45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监守自盗把公司价值39 120元的两台电机以1200元价格出售,从而触犯刑法陷入囹圄。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樊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樊翔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樊翔系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机电部工作人员。2014年1月的一天,樊翔将其管理的新田煤矿价值39 120元的两台电机盗走,并将该电机出售,得款1200元。后被盗两台电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新田煤矿。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翔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39 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樊翔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介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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