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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5-04-01 13:17:38


    本网讯(刘万春)  广东揭阳籍的林某受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委派在宜春设立办事处,并担任该办事处负责人,该男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个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上亿元,后因资金链断裂而东窗事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汗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汗裙的犯罪所得。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林汗裙自己辩解,称其是向客户发名片介绍业务,不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众多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是民间借贷关系,且有些由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汗裙以向他人发名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无事实依据,一是被告人林汗裙没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名片,二是名片内容是对外担保或借款,没有向外吸收存款的内容。2、被告人林汗裙是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办事处的负责人,其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大部分借款由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被告人林汗裙已将大部分债权债务给了该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律后果应由该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人林汗裙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罪的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经注册登记,被告人林汗裙于2010年下半年受该公司委派在宜春设立办事处,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黄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开展企业货款担保、贸易融资、短期资金拆借等业务。从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人林汗裙以个人名义,以月息6分不等的高利息为回报,先后向安徽的闪某某、广东揭阳的黄某某、深圳的姚某、江西樟树市朱某某、熊某、宜春市袁州区的李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629余万元,拆借给方某某、温某某、易某等人从中赢利,因资金链断裂,仅偿还1233万余元,造成9390余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汗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个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吸收大量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汗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汗裙向张某某等三人借款,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其借款数额不应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对该指控法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林汗裙向聂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9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汗裙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林汗裙在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办事处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发名片的方式对外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惑,个人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拆借给他人,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对被告人林汗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汗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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