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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国土分局局长受贿25万元一审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5-04-03 09:39:09


    本网讯(周连武 易晖)  4月2日,记者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获悉,杨安运在担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珠晖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50000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受贿赃款2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安运在担任市国土资源局珠晖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阳某50000元、李某25000元、王某30000元、阳某30000元、陈某20000元、罗某10000元、蒋某40000元、黄某4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虽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收受阳某50000元、收受王某30000元、收受陈某20000元、收受罗某10000元、收受蒋某10000元、收受黄某45000元,共计165000元,并未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宜认定为受贿。

    蒸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安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珠晖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在处罚、审批、上报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上述人员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依法应认定为受贿。为此,该院作出前文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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