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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到投诉两月后答复被举报人诉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5-03-30 16:34:04


    本网讯(刘国清)  2015年3月25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德兴市国土资源局寄交《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对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公司建造生产厂房是否依法使用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被告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对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公司兴建生产用房是否依法使用土地进行调查与处理的回复》,被告查实确有私自占地修建厂房违法行为存在,但被告认为是另外两家公司所为,并告知原告,被告的执法监察大队于2014年3月6日和2014年3月20日分别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立案查处。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到查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向原告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且被告在2014年3月前就发现使用土地违法行为,至今未处理完毕,属于不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德兴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德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要求德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德兴市顺鑫矿业有限公司建造生产厂房是否依法使用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属一种举报投诉行为。杭州闽辉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举报者,合法权益未受到德兴市国土资源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和损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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