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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警酒后强奸搭乘其车女大学生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4-07 13:18:57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身为一名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人民警察,本该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为广大人民群众当好“保护神”。可一协警却全然不顾自己的职责,居然知法犯法,为了一己之欲,趁着酒兴对搭乘其摩托车的女大学生实施强奸。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易欣光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易欣光骑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彭某某谎称送其回家,却一路驾车前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期间,被害人彭某某多次要求回去,均被拒绝。到温汤镇后,被害人彭某某再次要求回家,无奈之下被告人易新光骑车搭被害人彭某某返回宜春城区,但此时已产生强奸意图。在经过温汤镇仙巩村一个岔路口时,被告人易欣光谎称要上厕所,将被害人彭某某带至仙巩村村公路旁。被害人彭某某因害怕往回跑,被告人易欣光扯住其头发将其强行拖至路边草地,以殴打、恐吓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遇到打猎的路人,被告人易欣光见行迹暴露便强迫被害人彭某某上其车往宜春城区方向行驶。在回宜春路上,被害人彭某某再次提出回家,被告人易欣光要求其去自己住处,遭到拒绝后,仍骑车往自己住处方向行驶。途经浙赣友好医院附近时,被害人彭某某见车速减慢,立即跳车逃离,被告人易欣光见其已跳车且附近有人遂逃离现场。2014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易欣光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易欣光家属已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及其亲属已谅解被告人易欣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易欣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强奸罪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和被害人彭某某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未遂,也未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易欣光的辩护人则认为,一是证明被告人易欣光强奸既遂的证据不充分,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四是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及不良行为;五是公诉人所指“被告人到宜春后,依然企图强行带被害人回家,致使被害人跳车”,认为属于从重情节,与事实不符;六是易欣光属于初犯、偶犯,且当天应被害人的邀请聚会,之前饮过酒,并与被害人相互熟悉,因此相比同类案件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综合上述理由,恳请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欣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检查,被害人彭某某被侵害的身体部位可见新鲜擦伤4.5×1.5cm,未见活动性出血,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裂痕;经鉴定,送检的被害人彭某某身体部位及其内裤上的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欣光强奸既遂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结合检查情况、鉴定意见以及当时的环境,认定被告人易欣光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欣光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易欣光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易欣光家属已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及其亲属已谅解被告人易欣光,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易欣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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