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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为三百元帮助他人绑架卖淫女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5-03-31 14:08:30


    本网讯(韦祖珍)  2015年3月3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玉子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玉子社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玉东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其中,被告人玉东东生于1993年,涉嫌犯罪时刚刚要满21岁,与被告人玉子亮、玉子社系同村人关系。2014年1月17日下午,玉子亮萌生要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拥军路“军分区”(地名)绑架失足妇女索要赎金的念头。玉子亮找到有五菱面包车的玉东东问是否愿开车去金城江,玉东东表示可以开车去金城江。当晚9时许,玉东东开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到村里接玉子亮和玉子社,玉子亮便对玉东东讲去金城江追一个女的还钱,如该女无钱就绑她回环江,叫她家人送钱过来。玉东东表示同意,但要求玉子亮给300元车费,玉子亮付300元车费后,玉东东即开车搭载玉子亮、玉子社驶往金城江。车到金城江城区南桥附近时,玉子亮在车上进行分工,由玉子亮负责叫欠钱的女子上车,如该女子反抗,由玉子社持刀威胁,玉子亮用头套罩头,玉东东负责开车回环江川山。分工后,玉子亮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亮出尖刀和头套给玉子社和玉东东看,二人无异议。

    尔后,玉子社和玉东东在车上等待,玉子亮一人到城区拥军路“军分区”发廊一带物色对象。晚11时许,玉子亮在一家“专业美容美体养生馆”发廊店里以450元包夜去宾馆开房为由,骗被害妇女肖某某出来。二人到城区文体路文化广场吃夜宵时,玉子亮即通知玉东东、玉子社开车过来吃夜宵,期间,双方均未谈及所谓欠钱之事。吃完夜宵,玉子亮叫肖某某上五菱面包车讲去酒店开房,玉东东驾车搭玉子亮、玉子社、肖某某往某酒店。车到某酒店时,玉东东没有停车,而是按原分工直接沿原路开往环江方向,肖某某见状质问为何不停车?玉子亮和玉子社即上去抓肖某某的手将其夹住,玉子亮用头套罩住肖某某的头部,并称带肖某某去见一个人,还称其是拿了别人的钱才帮别人办事。

    次日凌晨3时许,玉东东驾车回到环江川山镇五圩村柏木屯附近的一个废矿洞窿口,玉子亮拿着尖刀带肖某某进入矿洞,并交待玉子社回家拿被子和手电筒过来,玉东东开车送玉子社回家后离开。后玉子亮在矿洞中威胁肖某某,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下午4时许,玉子亮带肖某某到矿洞口打电话其姐说:“我被绑架了,不要报警,准备三万元过来。”肖某某的姐接电话后即报警。次日凌晨0时许,肖某某的姐带公安民警赶到川山镇,将玉子亮、玉东东、玉子社抓获。同日,公安民警查获玉子亮使用的尖刀一把、两轮摩托车一辆、一个用黑色裤袜制成的头套、一条黑色裤袜制成的捆绑绳,以及玉东东的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

    被告人玉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玉东东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理由是全案是玉子亮自己策划,玉子亮只告知玉东东要去追债,并支付租车费,没有说要去绑架;玉子亮交待玉东东,如欠钱的人反抗该怎么做,也仅指追债;在金城江是玉子亮自己去找被害人,回到环江川山后,玉东东不再参与。

    法院审理认为,玉子亮向玉子社和玉东东提出犯意并进行分工时,二人未提出异议,后一起吃夜宵时,又明知被害女肖某某是卖淫的,不是欠钱人,二人仍按照原分工配合玉子亮绑架肖某某,且返回途中玉子亮在车上还交待玉子社和玉东东不要把绑架该女子的事传出去,否则谁也逃脱不了,后二人与玉子亮强行将肖某某带到矿窿。综上,被告人玉子社、玉东东主观上明知被告人玉子亮要通过绑架该女子进行勒索财物,在客观上积极主动参与绑架行为,故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子亮、玉子社、玉东东犯绑架罪,被告人玉子亮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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