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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罪犯因口角殴打他人致轻伤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08 09:31:38


    本网讯(雷春荣 陈鹰)  被告人江长标曾于2002年6月13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今原判尚有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又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尚未执行完毕。近日,又因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江长标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经查明,被告人江长标在服刑改造期间因属于涉黑罪犯,减刑受限。2014年8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在与李某谈论减刑话题时,被害人李某根参与谈论,引起被告人江长标反感,二人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江长标打了被害人李某根的头部和面部,在打架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根鼻骨骨折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长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管制度,公然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江长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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