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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早贪黑”专偷小区车辆 盗贼和收赃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08 14:55:15


    本网讯(兰珊 尧山)  一“90后”青年农民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想发家却不走正道,像老鼠一样起早贪黑专干进小区偷电车的不齿勾当,并把赃车专一卖给车贩子,结果案发后二人齐获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小偷班海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限期缴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收赃人宫萍罚金1.4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6月出生的班海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1974年5月出生的宫萍系班的邻村农妇,小学文化。去年8月以来,班海起早贪黑,先后深入县城多个居民小区多次作案,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楼道口等处,分别盗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6辆,涉案价值15270元。后班将上述所盗车辆中的5辆价值共计7270元的电动车、摩托车低价贱卖给了车贩子宫萍。

    去年10月28日,警方根据线索,与同日相继将小偷班海、收赃人宫萍抓获归案。

    今年3月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宫萍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大部被追缴或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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