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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谱出社会家庭和谐新曲调
——防城港中院调解民事案件剪影
作者:林文瑶   发布时间:2015-04-10 10:04:54


    判决和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促进矛盾解决,实现定纷止争。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判决手段结案,查明并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一纸判决书解决矛盾,彰显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作为法院审判采取的主要结案方式,判决手段具有法律流程简单、耗时短的优势,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因为法院判决不具备任何感情色彩,在案结事了时,容易引起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激发矛盾或埋下隐患,留下不安定因素。

    相对而言,法院调解是通过主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从而化解纠纷调和矛盾。尤其是在涉及家庭、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时,办案法官在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中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劝服、疏导,消除矛盾双方心理隔阂,拉近当事人彼此距离,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某一方作出合理让步。一系列柔和的调解手段不仅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心悦诚服,息诉服判,而且达到减少诉讼成本,维护法律公正的目的。

    2014年,广西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638件,结案575件,结案率90.13%,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在审判过程中,主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充分考虑案件结果对于矛盾双方工作生活、情感维系产生的影响。以司法调解促和谐,在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起到重要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私聊”聊出大道理 下乡法官巧化邻里纠纷

    2014年7月14日,防城港中院法官没有如往常一般“坐镇公堂”,而是驱车50多里,来到田间地头,与原被告双方“聊一聊”多于一审判决的300元赔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原本相安无事的黄、黎两家,却在2013年9月16日这天,因为房屋间排水沟问题变成了“冤家”。黎某用砖头将黄某打伤,一场因邻里琐事产生的口角纠纷演变成了“全武行”,最终导致一人受伤住院6天,一人被行政拘留5天。

    当防城港中院承办法官来到当事人所在地时,看到的是相邻的两个房子里住着剑拔弩张的两户人家。二审主办法官了解到,黄某以一审法院赔偿金额计算错误为由,不服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958元的判决结果,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4258元。考虑到目前双方当事人见面可能会激化矛盾,主办法官决定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联合村干部对当事人进行谈心说理,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在做通了其中一个家庭的思想工作后,办案法官又马不停蹄地去往下一家。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导,双方当事人缓和了情绪,意识到冲动引起的不良后果。

    3天后,双方当事人便主动致电办案法官,表示同意和解。

    一些类似于相邻排水、天花板漏水、相邻建筑通风采光等鸡毛蒜皮的小纠纷,却有可能如小溪聚集般演变成影响社会和谐的大矛盾。防城港中院法官在处理邻里纠纷时,没有一味地采取立案判决的结案方式,而是结合农村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与当事人唠家常聊心事的过程中,将枯燥的法律知识通过贴近生活的通俗语言传达给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有效化解邻里纠纷,避免朝夕相对的邻居因琐事反目成仇,塑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谈心”唤起真感情 铁面法官重牵夫妻红线

    “回去好好过日子。记住,别再打老婆,要好好待她!”

     2014年10月13日,一对夫妻模样的男女来到防城港中院领取调解书。谁能想到,关系亲昵的二人,在防城港中院何丽敏的成功调解前,可是经历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直至对簿公堂。

    2012年,相恋一年的原被告在亲友的见证下结为连理。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感情和睦的二人却因为丈夫的多疑、粗暴,破坏了原本平静的家庭生活。丈夫横刀相向,女方终于忍无可忍,毅然报警,随后以此诉至法院申请离婚。在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同意离婚,并分割财产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防城港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看着这对即将劳燕分飞的小夫妻,主办法官何丽敏并不急于下判断,而是通过约谈双方当事人,又重新梳理了一遍案情。在知晓原被告双方仍对彼此存在感情时,何丽敏先是严厉批评教育了男方,并要求男方向妻子保证,在以后生活中控制情绪,不再使用家庭暴力。而后,用夫妻二人曾经和睦的家庭生活回忆劝导女方谅解丈夫。

    看着诚恳认错的丈夫,女方最终原谅了丈夫的过错。原本被家庭暴力扯断的红线,在“月老”何丽敏的调解下,又重新牵到了一起。

    随着社会、工作、家庭生活压力增大,离婚案件发生频率呈上升趋势。防城港中院法官在调解婚姻案件时,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加分析,对症下药。通过情与法的感化,促使婚姻案件中的过错方积极向无过错方道歉认错,并弥补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情感和身体上的伤害,争取无过错方的谅解。防城港中院法官通过细心观察,换位思考,发现夫妻双方仍存在和好希望,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尽力调解,适时提出合理合法的可行性方案,平息纷争,促使夫妻双方互相谅解,重归和睦家庭。

    “讲法”诉尽情和理 柔情法官妙解兄弟心结

    “本人真切的感受到,主审潘法官并没有急于下判决,而是想当事人之所想,真心真意的想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体现出她们“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2015年3月23日,一封来自案件当事人的感谢信送到了防城港中院民一庭法官们的手上。

    一起由同名同姓引发的经济纠纷让既是同族远房兄弟,又是邻居的双方当事人差点反目成仇。原来,当原告范小宝前往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局申请领取国家渔业用油资金补贴时发现,其之前所用船牌号“桂防鱼92870号”(已过有效期)被更名为“范小宝”的被告范大宝成功申报并领取了补贴款。范小宝认为范大宝冒用其姓名且领取补偿款,侵犯其姓名权。经交涉无果后,2014年4月,范小宝以范大宝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范大宝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大宝停止使用“范小宝”这个名字,并赔偿原告范小宝2006-2011年度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111929.1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范大宝更名为“范小宝”是法律允许行为,而根据《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发放表》记录的身份证号来看,享有补贴待遇资格应为更名为“范小宝”的被告,原告称被告冒用其名字签领补贴款,缺乏事实依据。为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范小宝的诉讼请求。范小宝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该案件二审中,主办法官潘云燕多次调阅涉案船舶原始登记资料及用油补贴申报审批资料,发现范大宝用于申报补贴的材料中,部分确实使用了范小宝原有的船舶登记材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范小宝在感谢信中写道,“在开庭之后,主审潘法官告知我,案件仍存有调解的可能性,希望我提出一个具体的调解方案。潘法官几次在电话中耐心地分析案情,讲明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的性质和案件可能的判决方向。最终,促成我们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的一封感谢信,一句理解,一声满意,道尽人民群众对防城港中院法官的理解和支持。近年来,防城港中院调和夫妻矛盾、化解家庭纠纷、解决邻里冲突。在亲情、友情、爱情面前,办案法官一心为民化纷争,让双方服理服法,不仅提高防城港中院的公信力和形象,而且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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