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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四次入户盗窃 惯盗被判刑罚“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5-04-13 13:32:32


    本网讯(邓志芳)  被告人郑苏荣,因多次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到一个星期在光天化日之下又生贼手,一天之内竟四次入户盗窃。201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郑苏荣,1993年出生。从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在两年的时间内,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四次被判刑。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刚刑满释放,仍贼性不改,于2014年10月1日1时许,窜至荔浦县荔城镇下沿江一民房内,将被害人丁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部奇力牌三轮车盗走,随后,又窜至荔浦县荔城镇下洲路一平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饭桌上的一部黑色翻盖手机盗走,后又窜至荔浦县小苹果幼儿园后某独栋民房的二楼,将被害人侯某放在卧室内的1300元和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又窜至荔浦县汽车站中路某商品房中,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夏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19元。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返还给侯某484元。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经桂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系轻度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荔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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