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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弄他人无意获得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何莎 吴娱琴   发布时间:2015-04-13 16:59:03


    【案情】

    张三和李四二人乘坐出租车去城郊玩耍,因为路程较远,二人无聊中便决定作弄一下司机程某。于是,张三和李四告知程某,他们刚实施了一起抢劫,并刺杀一人,现在正在跑路。谁知程某信以为真,在一个转口,程某将全部财物交给张三和李四后,便匆匆弃车逃跑。张三、李四在程某逃跑后,便自行驾驶程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直至被警方抓获。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本没有实施抢劫,司机程某出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而将财物交于二人,二人并不构成犯罪,只成立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虽未实施犯罪,但二人虚构事实给司机程某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并且二人在程某离开后并未主动归还钱财,还驾驶程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虽是虚构事实使程某造成误解,并获得财物,但二人一开始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故笔者认为二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刑法上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他在主观方面依然表现为故意占有,侵害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很显然,在本案中,程某交给张三和李四的财物并不是出于要二人予以保管的目的,且张三、李四二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笔者认为不应被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根据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理解,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中有一种是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本案中,司机程某出于害怕而给付张三和李四财物,但实质在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张三和李四基于司机程某的行为而获得财物,是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属于恶意受益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笔者认为张三和李四二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及时返还司机程某财物,并对程某出租车的损耗予以一定的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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