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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构想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04-20 13:25:55


    【摘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不但需要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更需要有高素质的司法主体才能赋予其真实的生命力。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会有较大的职业风险,且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司法领域的各项改革举措正方兴未艾,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似乎并未给与应有的关注,而法官职业风险对法官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就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法官职业保障 法官职业年金  法官高薪制  构想

    以下正文:

    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要措施。尽管司法领域一直在改革,但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法官待遇低;“案多人少”;对于扰乱司法秩序行为惩罚力度不足;媒体舆情对法官造成不当压力;缺乏终结机制的申诉上访问题等等。可以说这些问题在客观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我们的法官虽然还在坚守司法公正的信念,但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紧迫性已经亟不可待。为了保证法官能够排除各种不正当、非法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一、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缺失的原因

    (一)案件增加与人员增加的不同步。2013年法院人数57人, 2014年法院人数59人,增加了2人; 2013年法院收案数1356件;2014年法院收案数1895件,同比增加了539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111件,平均3.2天就要结案1件(主要是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法官,由于行政审判和审判监督年均结案少,未计算在内)

    (二)办理案件中不仅要辩法析理,还要胜败皆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公正,要有准确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求法官做到息诉服判,追求社会效果,办案压力无形增加。而要实现案结事了,法官还要做很多的工作。以调解为例,调解比裁判更复杂。调解的过程耗费精力,比一判了之复杂得多。除此之外,判后信访案件也会给法官带来极大地压力,信访稳控工作压力大。

    (三)审判质效考核无形中加大了法官的压力大。人的潜力总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个法官一审民事案件已经每月达20件以上,继续加压的办案显然不是很现实,将无形中加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党委政府的综治考核、平安建设评估,也是法官压力的来源。如绩效考核中,要求民商案件履行率达到80%以上,实在有些强人所难。过于要求法官多办案、追求社会眼前的社会效果,常会牺牲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法律效果为代价。

    (四)不仅要执法办案,还要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据笔者统计,会议一年要开40多次,参与人员300人次,关于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的调研课题10多个,报告10多篇,出台意见办法10个。按照当地党委要求,下基层进村入企进社区结对帮扶的,有200多人次。一年党委政府要求参与协调会等较多。除了从事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和庭长,真正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骨干法官约20人,只占在编人法官总数的40%,60%的法官都主要从事立案、执行、信访、文字、管理和其他事务。法院人员结构也不是很合理。协助一线法官办案书记员较少,1名法官只配备约0.3个书记员,很多法官还要兼顾很多司法事务性的工作,无形中加大了工作任务。

    (五)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不合理,培训效果难以保证。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培训,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培训效果不可能得到保证。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和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六)司法工作环境恶化,法官职业风险较大,法官权益保障亟待加强。法官的办案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存在着地方党委政府对法官的不当期望,与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各种干扰审判行为。其次是人情、关系案的困扰。法官在长期的执法中,必然将承受越来越多的亲人朋友的误会,以牺牲亲情和友情等作为代价。再者是法官受到的人身安全的威胁和名誉的诽谤。当事人的不理解、侮辱谩骂是经常发生的现象。法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名誉权益受损现象呈加剧之势,表现为执行职务受到人身伤害、在职期间遭受意外事件、履行职务时人格受损等,给法官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法官身心健康。应引起高度重视。据笔者通过查阅所在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执勤记录发现2013年发生针对办案法官的人身安全的威胁和名誉的诽谤、侮辱谩骂事件23起,其中针对办案法官的人身安全的威胁事件6件、名誉诽谤4件、侮辱谩骂事件13件,可真正受到司法处理的仅1件。

    (七)监督机制不健全或者监督不到位,法官清正廉洁的防线极有可能被击破。一旦被突破,将导致法官身败名裂的后果。法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的现象,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特别是法官在处理当事人对立情绪异常激烈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被暴力抗法者伤害的更为严重,更加普遍法官职业也成为了高风险的职业。这样一来,法官在裁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结果无疑阻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长足发展。危及法官职业安全。尽管《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对于何为法定事由,何为法定程序,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法官被随意追究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都直接使法官面临严峻的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影响到法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安全。特别是在法官受到侵害以后,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治措施,法官更会身心俱损。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法官独立审判作为当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它要求法官在实际履行司法职务时,除了受法律及其良知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当法官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时,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构想

    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同时改革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并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措施,从而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

    (一)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完善法官制度必须要建立起一支精英型、专家型的法官队伍,改变当前法官学历低、素质差、人数多、待遇薄、地位低的现状,关键是把好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控制法官编制。应下大力气改变我国现行法院工作人员构成状况,努力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要把在法院中不从事审判工作但享有法官职称的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应根据其发展特点确定法官员额,减少法官职数,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在当前暂时不能一步到位的条件下,可首先引入法官二次遴选机制,不取消法官身份而只转让审判权力,同时促进法官总体职位不变的情况下的人员合理流动。细化选任资格的具体要求。根据《法官法》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敞开法院的大门,重视司法对法律社会实践的高度要求,在提高法官待遇的基础上,从执业律师中选任,促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良性流动,同时从各学科的法学者中精选出一定数量的法官的,来充实我国的法官队伍。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进行选拔。同时对于法院在编的人员,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应在法官助理或有限司法权的辅助人员等岗位进行锻炼和培养若干年限,积累相当的程序性和简单实体性审理经验后,再从中遴选法官。

    (二)提高法官待遇防止司法腐败。从法官的职业特征和职业需要来讲,必须实现适度充裕的薪金保障。让法官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须的基本物质条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1、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现行立法已将法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序列分开,并在法律上建立了法官单独工资制度。笔者认为应首先确立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官员额比例,这是实行法官员额制面临的首要问题。首先是在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的情况下确保留下来的法官是真正优秀的法官。如果不能提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比例,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话,则必然导致地区间法官员额的不平衡,改革可能出现无规无序,甚至越改越乱的局面。但若完全按照最高层指导意见确定比例,又可能导致比例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出现法官断层或法官资源的流失。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这是大势所趋,是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明确一点,不是法院现有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一定能进入法官序列,法官的职业要求,门槛的进入都应有严格的标准。要做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就必须控制法官的数量,也必须提高法官素质,还必须有配套的产生法官的制度以及相配套的法官助理、法律辅助人员制度。也就是目前实行的规定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出法官职业准入门槛,要旨在使成为法官的人,真正适合于法官职业的需要;法官的管理模式,足以提高审判的效率。为此,只能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高素质、高标准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达到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也只能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同时也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明确了法官职位,才能实施与之配套的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官单列等改革措施,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官员额制度,以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同时一定要考虑地方实际,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以及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让年轻的优秀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多少法官才算够,这是实行法官员额制面临的首要问题。省级高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要防止地区间法官员额的不平衡,出现改革无规无序,甚至越改越乱的局面。设置时主要参照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案件数量这三个条件,另外还包括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这些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一定关系。法官员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其中,关键是对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各地也正在通过案件饱和度、年度案件审理上下限等各种方式开展调研。笔者认为,对于现行工作机制下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测算只是现状的调整,是基础性的数据,应当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优秀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既要考虑法院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也要考虑审判工作量笔者认为以人口的万分之一来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尚可;以审判工作量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也有说服力。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还处在探索阶段,就目前来讲,法官的选拔、法官助理的遴选制度尚不完善,书记员室的设立也还处在试验阶段,在此期间,确定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比例难度较大。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触一发而动全身,因而应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官中,法官可暂为流动式管理。即:合格者继续担任法官,不称职者改为法官助理,再不行者改为法律辅助人员,老法官用老办法,新法官用新办法,以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使审判工作不受影响,也有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防止有审判经验的人员流失。以达到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过渡期也宜借鉴司法改革试点地区的建议和相关探索经验,以五年为期。

    (三)实行法官职业年金制度和高薪制。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年金计划从价值目标体系的确立到制度的安排,以及到具体的实际操作都缺乏明确的定位,顶层设计也明显滞后,没有完整制度、计划可循,致使法官职业年金在发展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厘清政府、法院和个人三方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分担,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与法官职业年金之间的关系、各自的发展定位,各方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以及精心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的法官职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包括法官职业年金发展的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配套改革亟需加快。法官职业年金计划发展滞后,受到传统体制下单位分类的影响,阻碍了统一的法官职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并且推进困难重重。2006年7月我国首次提出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决定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情况复杂,国务院决定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采取分“三步走”的策略,绩效工资改革“三步走”之后,更大的挑战来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类的单位如何进行绩效工资改革。由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不以换取利润为目的,本身难以量化,建立与奖励挂钩的令人信服的考核评价体系,需要较为复杂的设计。此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还面临着财政等诸多困境。这些都制约着法官职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与发展。而现行政策模糊不清,执行规范设定仍要厘定针对法官职业年金,没有出台过相关文件与规定,作为法官职业年金的构建,在其内容的规范上,比较模糊。并且,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没有大致限定,转移的方式以及缴费的规定留下了法官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操作难题。税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条款对法官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缴费及待遇给付环节能够促进职业年金发展的政策也属于空白,现有政策难以激发法官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因此,建立法官职业年金非常有必要。法官如何缓解养老危机,完善法官养老保险体系。法官职业年金应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缓解法官养老危机、健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上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法官职业年金制度,提高职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比重,既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也能够增进退休法官的福利。这对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中国而言,更为必要。要深化司法改革,建立法官职业年金制度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它的建立与发展程度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为此,建立法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离退休法官养老待遇水平。 另外,建立法官职业年金制度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战略,提高法官吸引力现实选择。通过实施法官职业年金制度能够有效地改善单位与法官的关系,稳定法官人才队伍,提高法官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产生良好的激励效应,鉴于此,为顺利推动司法改革,并兼顾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在法官职业年金保障水平的确定上,课题组综合考量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及单位原有养老保障水平,设定法官职业年金至少要提供20%的替代率水平。同时,参照已成文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以此为制度框架,依据养老保险制度归属、职业年金紧迫性以及政府财力等多方面,具体划分为:第一阶段为在职法官建立职业年金阶段,第二阶段为离退休法官建立职业年金阶段,第三阶段为并轨阶段,时间跨度约为3年。在各阶段职业年金具体方案的设计中,考虑“人群”的划分。分为职业年金方案出台前的已退休者;职业年金方案出台前已入职,但未退休者;职业年金方案出台后入职者三种。 逐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水平至8%或4%,以建立“基本养老+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次性”方案是通过一次性补贴或一次性缴费到位的方式,直接建立职业年金。可采用一次性补贴的方案,笔者认为,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单位和法官在第一支柱中的缴费负担,将其第一支柱的部分缴费调至第二支柱,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提升养老保障,完善单位人力资源和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最佳选择之一。为顺利构建法官职业年金,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第一,以司法改革为前提,优化法官职业年金构建条件。加快工资改革及财政投入改革进程,为法官职业年金铺平构建之路。第二,以制度建设为基础,规范法官职业年金构建框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法官职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出台。第三以法律建设为保障,完善法官职业年金构建环境。做到法官职业年金的运营、管理与监管需有法可依。第四助推法官职业年金构建路径。采取循序渐进的、适应性强的方案,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其次是实行法官高薪制。确保法官的工资随着工龄、职务升迁、物价上涨等因素得到及时合理调整。法官是纠纷的最后裁判者,理应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高薪制更有助于养廉。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几乎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这样,国家就必须保证法官享受高薪,以保证法官生活安定富裕,免去生活上的后顾之优,从而不受金钱、物质和利益的诱惑。如果因法院的组织或基管辖区域有变更时,可以对法官进行转调或停职,但在转调或停职期间,仍应支付原来的工资。实行法官退休后薪金不减少的制度,使法官在退休后可获得优厚的退休金,从而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助于其在职时保持公正廉洁。在对法官实行经济保障的同时,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职,将法官工资与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相互分开,在法律上建立了法官独特的工资制度,这显然是符合审判工作的特色和规律的。笔者认为,从保障司法的独立、廉洁和公正的迫切需要出发,借鉴国外普遍采取的法官高薪制,是十分必要的。

    (四)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限。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退休制度。法官法第40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首次确立了法官退休制度。这是考虑到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特点而作出的规定从前述国外对于法官的退休年龄的规定来看,法官的退休年龄原则上确实高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对法官在退休方面予以优待,主要是考虑法官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既需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的不断累积的实践经验。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本身是社会的一种财富。据此笔者认为,对一些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可以适当放宽退休年龄,或者在退休以后也可以邀请其参与某些案件的审理,但这样的法官必须真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学学养精深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五)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措施。实践中,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由于直接面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程度的侵害。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在强调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同时,在立法层面应该加强构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为此,建议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在法官的人身、财产、医疗方面给予保险,以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有效抵御法官职业安全受侵害。保障法官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对案件秉公裁决;对法官因执行职务的作为或不作为,享有不受诉讼,不出庭作证的免责权;对法官行为提出指控,法官本人有权发表意见,对处分决定有权申诉,建立法官职责豁免制度。赋予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刑事追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我国应当将惩戒事由界定为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行为,确定由专门机构负责调查,设置听证程序,赋予法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经过多数人讨论通过,才可以作出惩戒决定,以避免法官被随意追究责任,保障法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设置藐视司法罪和当庭裁决程序,加大处罚范围和力度对任何干扰法庭或不尊重法庭的行为,法官只要亲眼看到,甚至预测到或感觉到,无需旁证即可以藐视法庭罪予以惩罚。 因此,我国可以设立藐视司法罪,对证人无故拒绝作证、当事人当众撕毁法律文书、辱骂、围攻法官等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无须另行调查起诉,可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当场裁决。将法官的工作范围被严格限定于法庭之内,法官与社会相对隔离,避免与当事人发生直接的个人接触;为法官配备警卫人员、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法官感到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提出特殊保护申请。

    (六)加强法院硬件建设,做好事前安全防范 将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在审判区安装电子监控、安检、报警、防暴、录音录像等硬件设施,防范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加强法警力量,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做好事前防范,提前安排法警值庭或协助,防止突发事件。 妥善化解矛盾;加强心理学知识学习,疏导当事人对立情绪;强化审判作风和廉政教育,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不安全事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法官安全防范技能。

    (七) 设立法官维权机构,合理设置法官考核评价体系,避免给法官权益保障带来负面影响避免机械地将当事人投诉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只有法官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予以相应考核,避免因法官害怕被投诉而不敢制止当事人的危害行为。 探索实行案件提级或跨区域审理制度,降低法官遭报复的风险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尽可能提级审判或跨区域交流审判,避免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执法产生怀疑,减少当事人了解和掌握法官行踪和个人信息的机会,降低当事人缠闹、报复法官的风险。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接受法官投诉,负责审查、处理法官维权事项。对侵犯法官合法权益或职业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法官的,要及时澄清是非,进行相应处理。强化社会保障。

    (八)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在当代,重视和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克服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程序的高度技术化、职业化带来的,民众利用和对其处理结果理解上的障碍等司法和诉讼的固有弊端,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更为便捷和事宜的渠道。 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司法部门支持,畅通多元化社会救济渠道。与公安、武警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

    (九)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不断地增强、提升审判业务技能,始终保持高超的司法技艺和优良的人格魅力,以适应审判实践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明确教育培训的目标,不断丰富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灵活采用案例解析、师生问答、座谈交流等互动教学方式,不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法官的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健全专门的法官职业培训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科学的培训规划,逐步实现在职法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将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与对法官的考核、任用直接挂钩,考核结果作为任职、晋级、续职的依据,形成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官培训机制的同时,要根据法官职业的特性加强法官对法学理论理解、法律适用把握、审判技能运用、司法调研能力的培养,从而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水平及能力,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律人才中的精英。

  结语

    强化法官职业尊荣,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级待遇。要用足用好职务提任、职级提升、表彰奖励、培训锻炼机会和领导肯定、良好的工作环境、事业成就等各项激励手段,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争取进一步提升干警的职级待遇,如将县区审判员的职级自任命之日起,享受正科级待遇。中级法院的审判员职级提高到县处级。提供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的渠道与平台。更为打造学习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营造理论学习氛围添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2]肖扬:《建立、健全制度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保证》,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3期,第12页。

    [3] 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第16页。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181-183页。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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