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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后继子与养女为遗产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4-24 15:53:54
本网讯(王婧 吴晶) 母亲突然过世,继子和养女谁有权利继承财产?父亲是否有权自行分配?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判决原告继承其母位于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某两层楼房的六分之一,该楼房104.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二分之一。 1985年9月16日,汪长兴与李娥登记结婚,婚后汪长兴将自己的儿子汪进带过来一起抚养。1986年11月,两人又抱养了女儿汪晓。1991年,两人购买了一栋两层楼房,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了李娥的名下。2006年9月,李娥突然去世,同年12月,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全部登记在了继子汪进的名下,此时,养女汪晓已经嫁到了高安,对此事并不知情。汪晓发现后,要求分得母亲部分遗产,经协商未果,具状法院。 上高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栋楼房系汪长兴与李娥的共同财产,李娥对自己份额的财产没有立下遗嘱,理由适用法定继承。汪长兴、汪进、汪晓同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对李娥的财产进行继承。汪长兴只能对自己份额的财产进行赠与处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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