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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邹碧华精神薪火相传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金发   发布时间:2015-04-28 17:30:11


    最近,公正为民的好法官、司法改革的“燃灯者”——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模范法官”邹碧华同志的先进事迹传遍了祖国大江南北,更引起了法律界的强烈共鸣。习近平总书记称赞他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人民日报以《敢于担当的“邹碧华精神”》为题,对邹碧华作出了高度评价。透过“邹碧华现象”,法官应该从中吸取哪些精神营养?值得我们深思,为此笔者谈些看法。

    一、“邹碧华精神”内容

    邹碧华是位平凡的法官,与其他法官一样有儿女情长,甚至也难超脱世俗凡尘,然而他又是一位优秀法官,具有普通法官不具有的高尚人格,在职业生涯中留下了许多闪光点,也正是因这些闪光点聚焦为“邹碧华精神”,其精神与我国社会主流价值取向高度契合,成为激励后来者不断前行的重要精神力量。“邹碧华精神”最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创新、担当、公正、为民”八字:

    1、创新

    邹碧华是一个追求创新发展之人。当下,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已涉入“深水区”,表现在人民法院工作上是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多,难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或新期待,要突破当前困局,创新则为必由之路,而邹碧华正是这样一个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尤其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管理改革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他不仅涉及制度层面的科学管理问题,更关切到每位法院工作人员利益的重新分配,需要对担负不同职责人员的“权、责、利”进行重新分配或定位,从而打破现有“大锅饭”式人事管理模式,无论从广度、深度和难度上在我国尚属首次,无先例可鉴,其不仅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还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难点。面对困难和问题,作为司法改革“操盘手”的邹碧华,没有畏葸不前,而是勇于担纲,大胆探索,创新思维。

    2、担当

    邹碧华是一个勇于担当责任之人。他生前说过:“做改革者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学会担当”、“在党的航船上我们要做水手而不是乘客”、“作为一个共产党人,除了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没有个人利益”。字里行间无不彰显他的担当精神。邹碧华在《知行合一》文章中谈到:党把管理一个法院的任务交给我,我就不再只属自己,我的角色必须把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作为自己使命,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我也不会退缩。可见邹碧华是一个把责任看作“重于泰山”的人。

    3、公正

    邹碧华是一个秉持公正之人。在微信号里他把自己誉为“庭前独角兽”,甘当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司法实践中,为追求公平正义,他毅然挺立在司法制度改革最前沿,顶着压力操刀,为公平正义“背‘黑锅’前行;他挺身而出为弱者代言,开创了未成年人起诉亲生父母的先例,给了一个无助的孩子活下去的希望,将公平正义寓于个案之中;他极力主张人民法院要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而努力,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搭起了公平正义沟通平台,为此也赢得了“法律人”美誉;他为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参考了国外大量的先进管理经验,为公平正义实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他勤学苦耕,注重调查研究,为追求公平正义积淀了厚重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学者型法官”“高素质法官”的杰出代表。

    4、为民

    邹碧华是一个悲怜善良之人。时间倒回2008年9月,沃某83岁的老母亲居住的阁楼起火,老人不幸葬身火海,沃某悲痛不已,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火灾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沃某缺乏证据败诉,对法院判决表示不服,于是成为缠访户。在知道案子没判错情况下,邹碧华仍主动地接待沃某,亲自走进火灾现场低矮的阁楼,积极组织社会力量为沃某解困,沃某为此感动。邹碧华还曾经告诫信访法官说:“我们做法官的既要善解法律,也要善解人意……”。从中洞见,邹碧华是一个心里装着群众的人,是一个饱含悲怜感情的人,是一个善良司法的人,始终恪守“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承诺,他的慈言善举为法官群体司法理念更新和司法作风改变起着重要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也为丰富我国司法理论提供了高质素材。

    二、“邹碧华精神”提炼

    “邹碧华精神”体现在邹碧华的一事一例、一言一行之中,内涵极其丰富。人民法院对其精神进行理论提炼,对指导审判实践,对法官司法理念树立、职业道德培育、群体意识形成、工作责任感增强等,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创新是推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创新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对人民法院来说,创新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动力源泉,以利更好地发挥审判管理职能,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创新是司法进步的阶梯,是人民法院发展的不竭动力。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审判管理、人事制度和政务管理等都有待创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或僵化教条,则会踌躇不前,无所作为。可见,创新是大势所趋,也是形势所迫,没有创新就没有人民法院事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失去“司法为民”价值坐标;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人民法院来说,创新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审判管理创新,其不单指狭义的案件审判本身,还包括案件审查、诉讼风险评估、立案、送达、调解、执行、财产评估以及拍卖等许多层面和环节,他是立体的、开放的、广角度和多层次的,广义的“审判管理”为创新打开了无限想象空间。

    2、担当是法官应尽的社会责任

    担当即为承担责任。列夫•托尔斯泰说:“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把责任心堪称为人生成败之关键。司法制度改革是国家一项宏大事业,既需要鲁迅先生笔下的“埋头苦干的人,拼命硬干的人,为民请命的人,舍身求法的人”,更需要邹碧华式的具有强烈责任心的好法官、好干部,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把个人的理想梦与国家的法治梦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发展输入正能量。

    3、善良是法官应有的职业品格

    西方一智者称“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治是公正的道具,也是善良的艺术,善良司法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品格。《三字经》开篇言“人之初,性本善”,把善良视为人类最原始、最纯朴、最纯洁的感情,而这种感情是与生俱来的。许多先哲对“善良”也有着及其美好的诠释,卢梭言“善良的行为使人的灵魂变得高尚”,莎士比亚说“善良的心地就是黄金”,他们向往善良,追求善良,弘扬善良,把善良视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本质属性。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重任,不仅要坚守公正原则,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要坚守善良品格,坚持善良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

    4、为民是法官应树立的宗旨意识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法官的宗旨理念。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最大程度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一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不同的理念将产生不同的行为后果,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属性要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这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定的,容不得怀疑与否定;二是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措施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做法和体现,措施多与少、好与否、当与否都直接影响到司法为民效果。司法为民措施要立足于人民群众所需、所求与所盼,要围绕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落实,只要人民群众认为是好的服务措施,人民法院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落实或创造条件落实,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5、公正是法官应坚守的审判原则

    “公正”顾名思义就是公平正直,不能偏私,如古人所言“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不为权势丧志,不为钱财动心。对法官来讲,就是要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当代法官楷模宋鱼水对公正的理解也非常富有哲理性:如果让当事人这一生中仅有的一次官司受到不公正待遇,在他心里就会留下深深的伤痕,对社会就多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可见,人民法院坚守公正原则是多么的重要,他是审判工作的基石,没有公正就无正义,没有公正亦无公信。那么,法官如何来实现“公正”二字?总体上说,有赖于法官综合素质提高,以素质促公正。一是要着力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德化于岗,德化于身,把审判岗位作为展示道德素养的舞台,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办案公心,不偏不倚,很难相信没有良好道德修养的法官能够办出让人折服的公正案件;二是要着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质量,从而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做公正的法官,就得做博学的法官,让业务知识烂熟于心,随手沾来,游刃有余,否则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公而不正;三是要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在倡导能动司法语境下,法官要具有睿智的品格,让博学的知识化于审判实践之中,善于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善于化解案件矛盾,促使案件公正审理。

    三、“邹碧华精神”传承

    邹碧华精神内含十分丰富,他不仅是全国法院系统的宝贵财富,也是全社会崇法尚德的象征。法官当如邹碧华,对一个普通法官来说,如何将其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

    1、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指对未来做法官的想象或希望。信仰法治、崇尚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应当成为法官矢志不移的职业理想。理想就是精神灵魂,没有理想的人,生活如同一滩死水,了无生机;没有职业理想的法官,工作既无动力亦无压力,得过且过。法官是否能树立职业理想,对其人格的形成、职业生涯的成败、工作或生活态度的取向等,都会产生直接而深远影响。然而,理想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树立不同的职业理想,或高或低,或近或远,或多或少,只要有利于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的理想就是崇高的,值得每一个法官去追求。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不排除个别法官所树立的是低俗理想,将职业作为抬高身份的名片和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职业法官的理想背道而驰,为职业法官所摒弃,法官的职业理想应当是高尚的而非低俗的。

    2、要有积极的工作态度

    指对选择法官职业所持的观点和付出的倾向性行动,包括对工作的认真程度、责任程度和努力程度。譬如是珍惜法官荣誉还是轻视法官职业,是爱岗敬业、任劳任怨还是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是谦虚谨慎、虚怀若谷还是狂妄自大、骄傲自满,对待群众是热情服务、悲天悯人还是冷若冰霜、趾高气扬,是公正、廉洁司法还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这些都是工作态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官的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自身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对其取向不同则工作态度也不同,有的法官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把做一个优秀职业法官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目标;有的法官则把职业当作一种谋生手段,而没有站在维稳高度而把他作为是一项伟大事业,这样容易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疲倦症”。工作态度是个抽象概念,不能通过量化模式予以表达,但可通过主观评价方式进行考评,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是职业化法官应具有的良好品格。

    3、要有娴熟的工作技能

    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必须经过长期而严格的职业培训,才能成就娴熟的工作技能。作为一名职业性法官要以审判技能为本,不仅要具备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还要具备查明案情、分析案情和裁判案件的能力;不仅要对法的价值、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的内容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还要对人和案有着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敏捷的判断能和理性的决断力;不仅要通过审理个案实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效果,还有通过辩法说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一个职业化法官来说,应当在庭前准备技能、庭审操作技能、裁判文书写作技能、诉讼调解技能、服务群众技能、应对当事人技能以及调研宣传技能等方面下功夫,良好的工作技能是职业法官立业之基,更是司法为民之本。

    4、要有良好的外在形象

    指公众通过观察、接触、交流和比较等对法官所形成的总体评价。职业化法官应当是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体,即法官在履职中所表现出来的学识修养、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审美情趣、性格特征等内在素质与语言表达、行为方式、职场着装等外在形象特征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内在素质是外在形象的根基,没有内在素质的外在形象显得华而不实;外在形象是内在素质的外化,有了深厚的内在素质,良好的外在形象才会自然地流露。作为一名有追求的职业法官,不仅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内在素质,还要注重修养自己的外在形象,如热情接待群众、遵守行为规范、保持言语中立、坚持正规着装和约束业外生活。

    5、要有严格的工作纪律

    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判纪律及业外纪律等。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应受到比常人更加严明的纪律约束,尤其要受审判纪律约束,这与法官的地位、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性分不开。铁的审判纪律是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秩序的制度保障,否则法官就会各行其是,出现影响审判工作的负效能,如审判效率低下、社会反映不良、出现冤假错案、进行权钱交易、侵犯国家利益和损害当事人权益等,这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相悖。审判纪律所涉内容较多,如我国《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最高法院的“八不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审判纪律所涉范围也宽,如廉洁纪律、群众纪律、裁判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纪律、业外活动纪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纪律。具有严明工作纪律是法官职业化队伍应当具有的特性,一支纪律涣散的职业化队伍注定不能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

    6、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的思想底线、用权底线和为人底线,要求做到信仰法治,谨慎用权,敬畏良知。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行为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维护和忠实履行,不得突破或僭越,否则就会出现道德堕落,做出有违法律、有损形象和有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事,违背法官职业化建设初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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