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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老汉信用社顺走他人遗留万元现金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30 11:27:15


    本网讯(王海波)  他人在信用社办理业务时将1万元现金遗留在柜台,此时杨志文心生贪念,趁人不注意将钱盗走。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志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25日13时36分,他人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南昌县某营业网点内的2号柜台办理业务后,将1万元现金遗留在柜台上,又转至4号柜台继续办理业务。被告人杨志文趁人不注意,秘密将该1万元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次日,被告人杨志文将该1万元通过公安机关归还给了失主。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杨志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杨志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文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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