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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撞行人后逃逸致对方遭二次碾压死亡
发布时间:2015-05-04 15:47:09


    本网讯(张瑜)  撞到行人后不仅没有及时救助对方,反而逃逸,从而导致对方被二次碾压致死,毋庸置疑该司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德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2月21日22时许,刘德友驾驶其弟王波的贵FS0765号箱式货车,搭乘其侄子王剑鸣从贵州省黔西县城杜鹃大道沿运煤大道往五里牌方向行驶。途经Y068线4公里+400米处时,碰撞行人詹德华,将詹德华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后漆国江驾驶贵FX8261号小型客车途经此处时再次碾压被害人詹德华,此次事故致詹德华当场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德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漆国江承担次要责任,詹德华无责任。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德华系头胸部联合损伤死亡。同日22时30分,刘德友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刘德友与被害人詹德华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48 6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德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刘德友交通肇事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德友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刘德友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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