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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用被遗忘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取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04 17:07:07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陈波在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并可以继续操作取款,陈波遂在该取款机上输入取款金额进行取款,每次取款5000元,共取出现金10000元。该银行卡的主人蒋运举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取款信息后迅速报警,随后陈波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现他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正处于工作状态时,便乘卡主尚未发现之机,采取秘密手段持续两次取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波的侵财目标是银行管理的他人现金,该现金在陈波未支取前由银行支配和控制,属于银行“占有”,陈波支取该款项的行为破坏了银行对现金的占有关系,即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波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予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予确认。介于陈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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