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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协助抓捕致犯罪嫌疑人轻伤应否负刑责
作者:杨秀丽   发布时间:2015-05-06 14:37:53


    【案情】

    张某因琐事被李某打伤,伤情鉴定为轻伤甲级。张某报警后,由于李某逃离现场致公安人员未能及时找到李某,遂将李某列为在逃犯罪嫌疑人。一日,张某发现李某行踪,便及时告知公安人员,张某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李某的过程中最先抓到李某并连续多次用摩托车头盔击打赤手空拳的李某头部,后李某被抓捕归案。李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乙级。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张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是在协助抓捕过程中伤到李某,属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张某应负刑事责任,因为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已经导致李某轻伤,且张某具备伤害李某的犯罪动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致李某轻伤乙级,该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那么,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张某对其打伤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成为其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首先,张某的伤人行为与正当防卫无关。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本案中,张某是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过程中致李某轻伤,李某当时并未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张某伤害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其次,分析张某对其伤害李某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由于张某之前被李某打伤致轻伤甲级,双方积怨较深,且此次抓捕李某又是张某举报的,因此,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张某在主观上极有可能存在借抓捕机会抱负李某的心理。

    最后,张某协助抓捕致李某受伤的合理性问题。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限度仅仅是协助抓捕李某,本次行动目的是抓捕李某,避免其再次逃跑,可见,李某受伤程度与本案中抓捕行为目的是有失平衡的;从张某打伤李某的行为细节来看,张某本可选择击打李某腿部等部位达到防止其逃跑的目的即可,但张某却使用摩托车头盔连续多次击打李某头部致其轻伤乙级,这与行为目的本身是不相称的。因此,张某在协助抓捕李某过程中打伤李某的行为明显带有泄私愤的迹象,行为过当,缺乏合理性。

    综上,根据对张某伤害李某的前因、细节以及后果分析张某在协助抓捕时打伤李某的主观态度应为故意,张某在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是放任其行为后果的发生,因此,张某对其打伤李某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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