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绑架残害8岁女童 绑匪布占柱一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5-05-07 10:27:39


    本网讯(王希玉 丰雷)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绑架儿童案,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布占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布占柱,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布占柱因购买彩票、打麻将及贷款欠下债务,为偿还欠债,遂产生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之念。2014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布占柱驾驶电动三轮车停至阳谷县黄山路景阳岗大酒店西围栏外侧人行道寻找绑架对象,当看到独自上学的女童(殁年8岁)后,将其骗至三轮车内捆绑并拉至阳谷县大布乡东布村一废弃民房内予以藏匿看管。当日8时52分许,被告人布占柱使用手机向被害人之母手机联系索要赎金人民币15万元。下午19时30分许,被告人布占柱取赎金前,为防止被害人喊叫、挣脱,用毛巾堵嘴未能堵住,遂用绳子将其四肢捆绑,又将其颈部用绳子勒紧并系上死结,用玉米秸盖住后离开。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布占柱在阳谷县北环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取作案用手机及手机卡。22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布占柱带领下找到被害人被藏匿的地点,被害人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及指认,于当日23时50分许,提取被告人布占柱丢弃的被害人装书用的手提袋书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布占柱为偿还借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无辜儿童并致其死亡,并向其家人勒索钱财。被告人布占柱作为成年人,明知将年仅8岁的被害人颈部用绳索使劲勒住并打成死结有可能导致死亡,但其仍然实施,其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捆绑被害人用绳索勒住要害部位弃之不顾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被告人布占柱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对被害人实施绳索勒颈行为、被害人死亡原因及状态、在藏匿被害人现场行为均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吻合;且公安机关是在布占柱指认下找到被害人藏匿地点,并提取被其抛弃的被害人所用手提袋书包,在案物证均系合法提取,并经被告人布占柱辨认无异,鉴定意见亦能证实系布占柱拨打的勒索电话,被害人书包胶带上亦检出布占柱的混合DNA分型,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系布占柱所留,足以证实被告人布占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布占柱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所犯绑架罪动机卑劣,为达目的将一无辜儿童捆绑勒颈致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态度好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且初犯情节不适用罪行严重的犯罪。被告人布占柱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布占柱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布占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3193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