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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因自家建房盗砍林木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08 11:38:06


    本网讯(黄文 余毛毛)  因自家建房需要木材,男子“急中生智”在自己担任护林员的公益林山上私自砍伐杉木50珠。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周桂携带油锯、砍刀来到其担任护林员的奉新县澡下镇泥洋村“八宝坑”公益林场,擅自砍伐杉树50株并制成杉原木。经鉴定,被盗杉树立木蓄积为10.367立方米。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周桂进行初查询问时,被告人周桂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杉木已扣押并发还给奉新县生态公益林场。

    被告人周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公益林场的杉树,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桂在侦查机关对其初查询问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江西省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周桂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周桂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周桂犯罪后能真诚悔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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