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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合伙经营利润分配 男子盗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2 09:32:26


    本网讯(秦小燕)  两好朋友商量一起做生意,哪知一方因不满经营利润分配及店铺资金的管理意见实施盗窃行为,伤了兄弟情。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邓俊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邓俊辉于2015年1月份开始在浦北县龙门镇与被害人郭美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柏年家具”的家具店,因不满对经营利润的分配及店铺资金的管理,被告人遂于2015年3月27日晚19时许,将放在该店铺的一个旅行箱内的12500元偷走。

    案发当晚,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俊辉的住处的过道旁一叠废弃毛毯下发现了被盗窃的12500元现金,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邓俊辉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俊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俊辉出于对被害人在经营利益分配等事务的不满而作案,属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且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的现金发还给被害人郭美静,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邓俊辉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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