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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哥醉驾途中摔倒后向“搀扶人”索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14:31:5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一农民,晚上喝得醉醺醺的,还要骑摩托。半路上不慎摔倒后,过路司机上前扶他,他竟要对方赔钱。2015年4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何易是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六方村农民,今年40岁。2015年3月13日晚,何易饮下多杯酒后,醉醺醺地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骑行至营山县石牛村村道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好被过路司机李某看见。于是,李某上前将何易扶起,并询问其伤情。何易认为李某的车灯晃了他的眼睛,否则其不会摔倒。于是,他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否则就不许走。李某无奈之下,掏出手机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闻到何易浑身酒气,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何易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4.3mg/lOOml,超过80mg/lOOml的醉驾标准3倍多。

    2015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何易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易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何易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表示内心十分悔恨,今后绝不再犯,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易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lOOml以上,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何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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